國立臺東專科學校辦理隨班附讀修讀作業要點
民國105 年 12 月 13 日部務會議通過
民國106 年 02 月 08 日 行政會議通過
一、國立臺東專科學校 以下簡稱本校 為提供社會人士有機會修習 本校各種課程,以助其達成進修或終身學習之目的, 依「 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特 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凡至本校隨班附讀修讀課程及學分之人士(以下簡稱選讀生),均屬推廣教育學員;其學分證明均應加註「推廣教育」字樣。
三、隨班附讀學員申請資格:
(一)申請隨班附讀者須具備報考副學士學位之資格。
(二)各科得依課程需要,增列工作經歷、具備之知識或技能等其他資格條件。
四、課程:各科在維持教學品質及以正式學生優先選課之原則下,各科課程有特殊限制不開放外,可依各班次限制人數,提出適於開放隨班附讀之課程與人數。
五、隨班附讀學員人數限制:
(一)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
(二)如前述課程之教室的容量低於可招收學員人數(含正式學生及隨班附讀學員人數),則以該教室之容量扣除正式學生之差額為限。
六、招生作業及核准
(一)隨班附讀學員之招收以申請方式為原則,由本校推廣教育組負責受理申請,科依審核方式決定錄取名單。
(二)擬參加隨班附讀者,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二週提出申請,經錄取之隨班附讀學員,其隨班附讀資格限當學期有效。
(三)審查合於參加隨班附讀者,由推廣教育組通知學員於規定期限內繳交學費。
七、修讀學分規定
(一)選讀生每學期最多修習十二學分。
(二)修讀科目之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並由本部發給推廣教育學分證明。
八、學分抵免規定
選讀生未來如通過本校入學考試,取得學籍,其七年內已修科目之學分抵免規定如下:
(一)考取科班次與選修學分所屬科相同者,則在本校所修習該科的學分予以全部抵免;若考取不同科班次,按本校學分抵免相關規定辦理。
(二)經入學考試取得正式學籍後,按規定五專仍需至少修業四年,二專班則需至少修業一年,且皆須繳交相關註冊等費用(日間部外選讀班次已抵免學分者,不需再繳學分費)。
九、收費標準
(一)每學期除按修讀學時數計費外,並得收取註冊費及圖書費、資訊資源使用等雜費。
(二)各班次每學時收費標準為2000元整,如有實習(驗)其材料費另計,其金額由各科決定。
(三)學時費依本校學費調整標準調整之。
十、申請選讀課程於獲准完成選課登記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選退費。若所選讀課程開班不成,本校應主動通知選讀生辦理退選並全額無息退費。學員入(退)學、學費收繳及退還、成績登記及推廣教育學分證明之核發等事宜由教務處課務組及進修推廣部依權責辦理。
十一、付費旁聽
(一)無需實驗﹙習﹚之選讀課程,得招收付費旁聽學員,其所受待遇應與具正式學籍之一般學生相同,不得有差別,惟該類學員不需接受學習評量,授課教師於期末亦不需提送評量成績。
(二)申請付費旁聽者,應具有報考五專或二專之學歷資格。
(三)課程接受付費旁聽學員人數,以教室容量扣除修課人數﹙含本校學生與選讀生﹚後之差額為上限。
(四)付費旁聽學員應繳之學費,與該課程選讀生相同。
(五)付費旁聽學員如有不當行為或影響授課或其他學生﹙員﹚之學習,經所旁聽課程之科及本部通知,仍未改善者,得取消其旁聽資格,且不予退費。
(六)本校不發給付費旁聽學員任何成績或學分證明,亦不得申請圖書館借書證。
十二、其他
對選讀生之規範,應與具正式學籍之一般學生相同,不得有差別待遇。
十三、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