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
民國96年2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民國96年4月1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98年12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民國104年3月2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貫徹教育政策,促進社區合諧,有效整合學校資源,提昇社會人士學識及技能,特依據教育部「專科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推廣教育各種班別由教學單位籌辦,進修推廣部協辦為原則。
第三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教學單位現有師資、設備規劃辦理。
第四條 推廣教育業務含開班計畫、預算編列、課程制定等事項,由籌辦單位擬定後送進修推廣部辦理;班期結束後,由進修推廣部辦理核銷。
第五條 本校應組成推廣教育審查小組,負責審查推廣教育開班計畫。審查小組成員由校長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校長、人事主任、主計主任、進修推廣部主任,以及由校長於本校一級單位主管和科主任中指定五名成員。審查細則另訂之。
第六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兩類。學分班所招收之學員須具有報考專科學校之資格;非學分班學員入學資格由各科規定之。學分班每一學分需修讀18 小時,期滿經考試及格,由本校發給學分證明書;如經入學考試,考取本校相關科系,所修之學分得依本校「學生學分抵免辦法」酌予抵免。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本校發給結業證書,但成績未達標準,依授課時數該科缺課時數該科缺課超過全部課程三分之一者,不予發給證書。推廣教育各班次學員成績及出缺勤規定,依專科學校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學生點名請假(曠缺課)實施要點辦理。
第七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各班次所授課程至少應有三分之ㄧ由本校專任教師授課。各開班單位辦理學分班應於學期開學前或開班前一個月內,將計畫提本校推廣教育審查小組審查通過後辦理,如為境外學分班須報請教育部核准始得開辦。各班次應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彙報教育部備查。學分班各類班次,得視需要設置班導師以推動教學,處理班務;導師鐘點費比照公立大專校院教師鐘點費支給標準給付。各班次學員得視需要選舉班代表,執行各班班會有關事宜。
第八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之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其收費標準及鐘點費支給標準由本校自訂,經費之收支均應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並就收入總額設立一定比率作為學校統籌經費。
第九條 有關經費收支標準與經費分配運用等事項,悉依本校推廣教育收入收支管理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